涉港离婚案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28 4521 次阅读
⑴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⑵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可以以工商登记为由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吗?2023-06-08 2517 次阅读
-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2023-06-03 4513 次阅读
-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示抵押权一并转让的,能否推定抵押权一并转让?2023-07-27 3069 次阅读
- 经济补偿金怎么算?2023-06-15 4622 次阅读
- 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以商品房按揭贷款为生效或解除条件?2023-06-30 295 次阅读
- 动产担保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确定是什么?2023-07-07 3823 次阅读
- *按照《民法典》规定,解除权人通知解除合同后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会怎样判决?2023-06-09 2823 次阅读
- 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23-04-17 4499 次阅读
- 因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的注意事项2023-03-07 2471 次阅读
- 关于赔偿权利人仅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责任的效力问题2023-06-12 4826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