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离婚案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28 4418 次阅读
⑴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⑵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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