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以房抵款,且约定债之更改的,承包人可以继续主张工程款吗?
不可以。
参考案例:( 2020 )最高法民终 197 号判决书:关于以房抵工程款效力问题。从案涉《和解协议》《和解补充协议》的约定看,各方并未约定必须将抵账房屋办至南通三建公司或其指定受让人名下才能达到抵顶工程款的效果;从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一审提交的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葛韵华府住宅抵账明细表》《葛韵华府商铺抵账明细表》《葛韵御府住宅抵账明细表》的内容看,住宅房屋大部分已办证、少部分未办证,商铺均已签订合同、未办证;从东某祥 2017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看,其委托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将抵工程款的房屋、车位、储藏室办理给第三方,没有办理网签及房产登记手续的也全部签订了转让协议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上述事实表明,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已实际履行了以房抵工程款的义务,以房抵工程款的目的已实现,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南通三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虽然大部分抵顶工程款的房屋、车位、储藏室是由东某祥与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商定,但是南通三建公司已经在《和解协议》《和解补充协议》中对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向东某祥支付 345694099.52 元(含房抵工程款)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应当视为南通三建公司对东某祥经手的以房抵工程款已予以认可。故南通三建公司以案涉房屋未按照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至南通三建公司或其指定受让人名下为由否认已抵工程款的效力,继而要求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仍应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 年第 9 期发布的《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以物抵债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识,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2023-11-17 4085 次阅读
- 与军人离婚,没有军人同意,就无法离婚吗?2023-03-22 4306 次阅读
-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2023-04-25 3356 次阅读
- 单位不给我买保险怎么办?2023-06-15 4218 次阅读
-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项目?2023-11-17 4416 次阅读
- 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否适用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2025-03-27 4639 次阅读
- 债权人可以起诉董事、高管吗?2023-06-02 5298 次阅读
- 冻结股权时,如何判断权属?如何与新公司法相协调?2025-01-07 4352 次阅读
- *民间借贷和一般合同纠纷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何不同?2023-06-23 337 次阅读
- 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2023-07-27 5230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