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当事人享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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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4735 次阅读
在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先履行一方只能主张暂时中止履行,而不享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
原《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直接赋予了不安抗辩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作了修正,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将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作了有机衔接,意味着在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先履行一方只能主张暂时中止履行,如果先履行一方在暂时中止履行后需要解除合同,则应当将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视为其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并因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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