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是否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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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01 489 次阅读
对此,不可一概而论。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所以对不动产的描述要具体明确。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关要对登记财产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对当事人申请登记文件的要求自然也较高,不允许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但动产则不同,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的意义仅在于提醒债权人注意相应标的物上可能存在担保负担,以使第三人及时评估交易风险、尽早采取防范措施。基于登记对抗的法理,动产抵押往往实行声明登记制,其对担保财产的描述要求很低。
在我国现行动产登记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均采声明登记制。在此种登记制度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即只需在协议中以可以合理识别的方式描述担保财产即可。至于描述到何种程度算合理,需要进行个案判断。一般来说,至少需要记载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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