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确定是什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3536 次阅读
在动产抵押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同一动产上就可能存在质权与抵押权竞存、多个抵押权竞存、浮动抵押和动产抵押竞存、动产抵押与担保物买受人竞存以及动产抵押与价款优先权竞存等复杂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动产担保之间的权利竞存,只要竞存的权利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包括动产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的竞存以及动产抵押权与已经登记的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之间的竞存,都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确定清偿顺序;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来确定清偿顺序;动产抵押与担保物买受人竞存,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来确定清偿顺序;动产抵押与价款优先权竞存,则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来确定清偿顺序。所有这些规则,共同构成动产担保对抗效力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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