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诚信履约,不得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法利益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08 4934 次阅读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先后入职7家单位从事销售服务类工作,其中6家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平均工作时间11天,通过报警、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包括工资、加班费、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项索赔项目,诉求金额大,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多家相互无关联的用人单位均抗辩,刘某存在“碰瓷”嫌疑。2022年11月26日刘某应聘xxx公司,12月24日刘某外出因交通事故受伤,12月28日其与该公司负责人吴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录音。后刘某未再至该店工作,申请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延时加班费、工伤保险待遇等。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应受到正当化行使的限制。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提起争议解决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但在行使法定权利时应秉承善意和诚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最终法院结合刘某提起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特征,以及与吴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认定刘某构成滥用权利、恶意诉讼,判决驳回除劳动报酬之外的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
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发生给用人单位尤其是尚未建立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市场秩序。因此建议各用工单位尽早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防范用工风险,避免被恶意诉讼。
同时建议劳动者不要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否则,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有很大概率被驳回主张不法利益的诉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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